中国破产法论坛
盛丰在第十一届中国破产法论坛上的主旨演讲
作者:徐胜峰
在上市公司重组初期,大多数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缺失或严重缺乏竞争力。重组的重点是在重组的同时,往往需要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注入新的资产,对主营业务进行改造或重组。
为此,中国证监会发布了与重组挂钩的重大资产重组的股价谈判和定价机制,并与最高法院建立了协商机制。近年来,将重大资产重组纳入重组计划的情况已明显消除。自2018年以来,除了*ST Deao对重组后重大资产重组的简要披露外,其余公司重组计划均未涉及。可以看出,虽然上市公司的重组仍然需要壳保护,但壳保护并不是改善资产负债结构、挽救主营业务的唯一目的,也是重组的主要目的。
2020年10月24 -25日,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中国国际商业促进委员会执法事务司、北京破产法院、北京破产法学会联合主办的第十一届中国破产法论坛在北京乐城举行。来自全国各地的400多名与会者围绕论坛主题“业务优化建设中破产执法体系的创新与完善”进行了为期一天半的深入讨论,并围绕“破产审判政府与法院的联动及业务情况”、“管理人制度与信息化建设”、“债务人行业与债权保护”、“重组与逆境救助”、“个人破产立法”、“合并破产与跨境破产”等六个详细议题展开讨论。
许胜锋
总的来说,重整法中的债权清偿方式主要有现金一次性清偿、债务留存和股份清偿。
由于上市公司股票的良好流动性,在上市公司重组中以股抵债的应用比非上市公司更广泛。在这个过程中,要注意如何确定偿债股的价格。近年来,上市公司在重组中脱离市场价格的现象相当普遍。在2018年和2019年重组的9家上市公司中,有7家接受以股抵债的方式,有6家以远高于其可比市场价格的价格抵债。
有必要进一步研究如何合理规范债权人向其他连带债务人和担保人追偿的权利。
《企业破产法》实施以来,共有70家上市公司实施重组或正在实施重组。《企业破产法》实施之初,上市公司重组活跃,但2014-2018年处于低点,基本维持每年2起的水平。
2019年上升至7例,2020年以来9例呈明显上升趋势。与企业破产法实施之初以壳保护、借壳为特征的阶段相比,上市公司重组可以说进入了2.0时代。根据近年来的实践,上市公司重组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1预重整制度的努力应用和探索
上市公司预重组实践探索2019年进入法国的ST Deao是第一家启动预重组并取得成功的上市公司。现在,*ST Pegasus,*ST Antong等实施预重组的上市公司已经进入重组过程,有几家公司正在实施预重组。
预重整可以在重整考核难度较大的情况下,缩短重整时间,提高重整成功率和保壳率。比如,*ST Deao在重组前期进行了债权清理、资产评估、重组方案谈判等工作,为重组方案的快速表决通过奠定了坚实的基础。重组方式只持续了36天。
虽然上市公司重组前还没有形成制度性规则,但是
2014年以来重组的上市公司无一例外地接受了资本公积转让和转移的方式,近两年来,大多数情况下都将资本公积转让和转移作为调整投资者权益的唯一方式。这种方法的优点是,不需要调整股票,很容易让投资者群体投票通过方案,方案的实施不受股票质押和扣押的影响。但由于资本公积对大股东和其他股东的调整比例相同,很难体现大股东应承担的规划责任。同时值得注意的是,资本公积的增加会导致上市公司股本的扩张,对上市公司的每股净资产、盈利水平和未来股价都有很大的影响。
因此,资本公积的增加并不适合所有上市公司的重组案例。对于股本过多的上市公司,可能有必要进行缩股,这需要约束
政策的进一步支持。3.以股抵债成为债权受偿的主要方式
上市公司重整是重整领域的风向标由于其衔接了资本市场和破产制度两大重要领域且由于上市公司具有民众性、公然性、稀缺性的特点上市公司重整受到了广泛的关注李曙光教授把它比喻为重整皇冠上的明珠。
分析上市公司重整对我国健全资本市场退出与拯救制度和完善企业重整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4.保壳与企业营运价值拯救并重
中国破产法论坛微信民众号将连续为大家推送列位嘉宾在集会上的精彩讲话下面推送的是北京市中伦状师事务所合资人、北京市破产法学会副会长许胜锋在论坛上的主题演讲。
近年来虽然趋于严格的退市制度和注册制的逐步推行削弱了上市公司的壳价值但由于经济大情况的影响上市公司对重整的需求显着增多而且在以恢复主营业务为焦点重整目的的配景下此种需求越发凸显了重整的价值和意义。但同时应当看到现阶段上市公司重整的突出问题仍然体现在受理难。凭据相关政策及实践上市公司重整需要经由地方政府、证监会、最高人民法院的审查整体而言尚存在着债务人、政府、法院、羁系部门相同协调机制不健全、审查尺度不清晰、审查期限不确定等问题。
上市公司被申请破产的数量远比受理的多而且受理的案件审查历时长好比在2018年、2019年重整的9家上市公司中从提出重整申请到受理时间平均138天最长达292天。
国务院于今年10月9日公布了《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提出要“完善并购重组和破产重整等制度优化流程、提高效率流通主动退市、并购重组、破产重整等上市公司多元化退出渠道。有关地域和部门要综合施策支持上市公司通过并购重组、破产重整等方式出清风险。”这个意见讲明决议层已经意识到了现在上市公司重整领域的主要矛盾并确定了有针对性的事情偏向。
资本市场在金融运行中具有牵一发而动全身的作用上市公司是资本市场的基石而重整是上市公司运行机制的重要组成部门对于逆境上市公司的拯救具有重要作用。在我国上市公司重整步入2.0时代的配景下新的问题也应运而生特别是破产审判与行政羁系交织的问题给重整理论和实践均带来新的挑战而对破产受理审查法式举行优化以及对相关制度、规则举行革新和完善不仅是我国企业破产法修改的有机组成部门也是健全上市公司运行机制的一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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